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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十起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1    浏览次数:

  NG体育十起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达人案例《全职宝妈逆袭,人生“有了新的方向”》,发布含有“最大化的扩大你原有的商业模式”“最便宜获取流量的方式”视频内容,并在其办公区域墙壁悬挂含有“全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无投诉用户满意品牌”“中国互联网服务公众满意最佳品牌”等内容的牌匾,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不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等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2022年12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900元。

  当事人设计制作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招聘广告使用背景,将城楼中的毛主席画像作马赛克处理,将国徽用红色饼状圆点代替,其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1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以增强广告宣传效果,并发布含有“约5000平温泉公园,福州最大私家温泉场域……”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和“(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5月,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NG体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NG体育,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通过其抖音号及员工微信朋友圈发布商业广告,其广告内容借5月12日“国际节”之机,以女性穿着暴露,辅以挑逗性意味的文字,损害了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2年12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普通食品,为推广其销售产品,在广告页面中发布含有“1枚=6个生蚝”“吃了肾好”“持久的秘密”“猛男的秘密”“没老婆别吃”“不做黄脸婆”等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认定其为虚假广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3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普通食品,为推广其销售的产品,制作并发布的广告页面中含有“美容养颜”“如此肾好”“肾是重要”“肾用劲大”“美容养颜”“不做黄脸婆”“大肚子消平”“肚子没了”“少吃点 别瘦死”“肺部大清理”“拯救老烟肺”“当天不咳嗽”“咳嗽的天敌”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认定其为虚假广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4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15分钟还原肌肤健质”“补水保湿舒缓敏感,独家抗过敏专利”内容的广告,未标明该数据的出处,也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和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23年3月,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名校近在咫尺 周边集聚了丹霞幼儿园、文昌小学、泰宁县第二实验小学、泰宁县第四中学NG体育。周边约2公里范围内包含医疗、教育、商业、政务、市场、金融机构等生活配套,满足了您对品质生活的要求。”等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2年10月,泰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销售普通食品,将普通饮品以“婴幼儿、宝宝、婴儿”等词汇为关键词发布误导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认定其为虚假广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4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6800元。

  当事人网络平台销售普通食品,为推广其销售的产品,制作并发布了“咳痰的福音”“代餐不胖”“没肚子别吃”“养成素颜肌”“没婆娘别吃”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所宣传的化痰止咳、减肥美容等功效的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认定其为虚假广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4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20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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