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体育温州市监发布2022年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为警示商家规范经营,进一步打造公平竞争、安全放心、风清气正的网络市场消费环境,11月3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2022年温州市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监测,发现并查处了全市首例“冰墩墩”奥林匹克专用权案件和首例杭州亚运会吉祥物侵权案,有效保护冬奥会和亚运会相关知识产权;
■开展“三无”外卖专项监测,通过线上线下联动,严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三无”外卖等行为,共发现外卖违法线起;
■开展假人气、假优惠、假商品等“三假”直播整治,共查处直播“三假”案件49件,移交直播营销线条;
■开展平台点亮工作,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规则”,点亮平台29个,实现点亮率100%,平台内经营者点亮1500余户,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颈部有绳带的童装。《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幼儿及7岁(130CM) 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服装。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NG体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46329.96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公司龙湾分公司在其抖音号上发布含有“让孩子在马背上学会独当一面”等文字的视频,视频中女孩未满4周岁,该公司将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属于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制作的课程价目表写有“学期卡24节 原单价/节 980元 原卡价格23520元 客包折扣价18888元 限购80张”,该课程从未有过原价销售记录,属于虚构原价行为;销售合同内“最终解释权归XX马术学院所有”属于合同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NG体育、《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888元,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瓯海新桥某农副产品网店在抖音平台直播时宣传“菊花决明子茶:喝酒、熬夜上火、口臭放屁、口苦、上火、发脾气、睡不好,压力大、免疫力低、眼酸痛、常喝酒、腰酸腿疼、大便粘马桶……因为我们的这个它是保护我们月字旁两横一竖的(肝)……如果身体有问题的家人们,容易发火,总喜欢掉头发,上厕所会裂啊NG体育,大便喜欢粘马桶,小便又黄有泡泡啊,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就拍菊花决明子茶,选择长时间喝”的保健效果,菊花决明子茶为普通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宣传时虚构了保健效果。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乐清市蒲岐某化妆品店于2021年12月开始在拼多多店铺“**的富婆就是你”销售MUREUS的泥浆面膜专用纳米爽肤水和ampleur粉饼,货值为4443.13元。上述产品没有相应的中文标签且无注册备案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相关进口单据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26753.13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提升店铺销量排名与侯某签订淘宝店铺代运营协议,协议期间累计刷单206笔,虚假交易总金额为198005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温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00000元罚款,对侯某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永嘉县南城街道某烘焙店于2022年4月份开始在抖音店铺“某烘焙店”发布标题含有“最好吃的动物奶油蛋糕”等字样的视频。视频系当事人自行拍摄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永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龙港市某保健食品店利用抖音直播销售老年人保健品,发布内容为“防病抗癌;针对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症、脑中风、心肌梗塞、动脉硬化”等治疗功效广告用语。至案发止,共计销售额为279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2022年1月始,林某某通过快团团,销售冬奥会吉祥物及侵犯“耐克”“adida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66998.85元,非法获利23680.85元,库存货值金额为27380.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借国家重大活动热点对产品进行宣传,于2022年“建党节”来临之际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内上架一款“喜迎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封面的笔记本链接,该款产品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加工,在平台上的售价为22元/本,截至案发,无成交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