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体育广东省中山市公布10宗违法广告典型案例2023年以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社会热点、民生领域痛点堵点问题,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先后部署开展防范和制止借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互联网广告、教育培训、房地产、医疗(医疗美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NG体育·(南宫)官方网站、医疗器械、金融等重点领域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以监管实效不断推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今年以来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199宗,罚没款224万余元。现甄选10宗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公布,涉及食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医疗美容、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房地产、农药、家用电器等行业,及印刷品、户外广告、移动互联网、门户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等媒介。
一、中山市勇*肽谷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医疗用语、绝对化用语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保健食品和“爱眼保健贴”产品,在其住所内发布未标注岛、南海诸岛、九段线的中国地图,未完整绘制我国国界线,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硒是‘防癌之王’”等的虚假内容;“最专业的眼部护理——富硒眼贴”的绝对化用语的广告;以及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并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宣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10000元。
二、中山圣*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审查,在微信小程序通过“中山DG美业”账号在视频直播间中发布“水光针”“瘦脸针”“缩脂术”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并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对其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以及在美 团平台上发布含有“透明消费 品质服务 为美赋能…匠心缔造品质医美”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NG体育·(南宫)官方网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罚款320000元。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旗舰店发布“悦可堂智能茶艺电陶炉铁壶煮茶炉电热炉”广告,宣称有“出国版本”和“中国版本”两种型号产品,并将“”与其他主权国家一并列入“出国版本”出口目的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50000元。
当事人在中山市沙溪南路发布含有“中山市启*学校 中山首家全日制封闭式高职高考学校”的虚假内容和“价格最低 规模最大”绝对化用语的教育培训户外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1000元。
当事人为推销其医疗器械产品,未经审查,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旗舰店发布“创口贴”“无菌敷料”“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疗器械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为推销含氯消毒片,在某电商平台发布含有“某市人民政府受捐消毒剂同款”内容的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为推销商品房,在其售楼中心发布含有“项目地址:中山.深中通道(在建).黎村出口旁(约2KM)”等内容的广告,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扼守深中通道城区高速(黎村),…未来约30分钟车程即可到达深圳前海中心区…地处深中通道红利头排爆发区,占据城市价值‘头等舱’”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设施作误导宣传、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NG体育·(南宫)官方网站、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暗示或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626.5元。
八、中山蓝*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的农药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农药产品,未经审查,在其抖音网店“蓝*旗舰店”发布含有“50米内灭蚊”“灭杀率99.9%”“2小时快速杀蟑螂”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农药广告以及“无毒”的虚假农药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中山市西区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400元。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销售普通食品,在“四宝粉”产品包装上标示“田七、丹参、石斛、花旗参;功效…降血压,调血脂,提高免疫力;主治: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心绞痛,脑血栓…”等广告内容,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00元。
当事人为推销其医疗服务,2023年2月,在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接收者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医疗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中山市石岐区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