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体育·(南宫)官方网站广州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在社交媒体发广告被罚100万“80%植被覆盖率的天然氧吧”“部队专供油”“5%高浓度玻尿酸原液”……这些广告语均属违规!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教育、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规范了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增强消费者防范虚假违法广告意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NG体育、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照规定对外公布了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广告行为,保持执法震慑力。各相关广告主体要严格遵守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守法意识,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共同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当事人为销售“珑玥府”楼盘,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告机、横幅、活动展板、宣传册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六大增城唯一”“世界级豪宅”“国际品牌材料”等绝对化用语的内容,“珑玥府东北方见蕉石岭山脉,主旺人丁、健康名誉、家庭关系、人缘桃花、学业文章”等渲染风水迷信内容,“抢占双地铁增值物业”“升值空间30%以上”等对楼盘升值承诺的内容,“多50%空间”“多一房”“98120 117145 127165”等宣传商品房会增加使用面积和房间数量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600000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内燃机合成润滑剂”广告,广告中含有“部队专供油”等表述,并附有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工厂销售“柴油机油”“某战车减震液”产品凭证等内容,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专供”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NG体育。
当事人为了推广中介业务,招揽有需求的客户,在百度贴吧、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发布非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触碰公众道德底线,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为了提升销量,在牛奶商品销售区摆放自行设计制作的标示有“听钟南山院士的话 喝奶!增强免疫力!奶制品中的优秀蛋白质能增强免疫力哦!尽量保证每天饮用300g奶”内容以及钟南山院士肖像的广告立牌和宣传单张,并无法证明钟南山院士有发表此言论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益彤牌益生菌粉(桔子口味)”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双向调节、预防宝宝的常见肠道疾病(如便秘、腹泻)”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49000元。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在减肥之前我是有中度的脂肪肝,那么在减完之后基本上这个症状已经消失了”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并虚构伪造了某省广播电视总台颁发的“居家瘦身网 推荐上榜中国健康减肥第一品牌”荣誉牌匾悬挂在其经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30000元。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禧善堂养生汤”餐饮招商广告,含有“酒楼餐馆,嵌入式联盟,销量翻番”“投入小!低成本开店,获利丰厚,总部直营店经营一键复制,成功已在眼前!”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招商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一枝春美白精华液”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宣称“唤醒紧致弹润7天逆转肌龄”“8秒渗透1滴换肤”“5%高浓度玻尿酸原液”“72小时天然保湿因子”等产品功效内容,涉及的实验数据和科研资料均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一次性口罩”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等内容NG体育,所推销口罩的等级、性能、用途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和网站上发布婚恋咨询服务广告,宣称该公司拥有“国内顶尖”专业人才,并含有“拥有超过300人情感专家团队”“恋一生情感累计服务客户已超3万”“专家团队超过200人”的内容,均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属于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0元。